停车在人行横道,即便没有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为一场致命事故“埋单”。近日,成都市温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判决表明:违法停车即便未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5月22日,曾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温江区某人行横道处时,一只小狗从前方车辆间隙突然横向窜出。因多辆违停车辆完全遮挡视线,曾某未能提前预判突然窜出的小狗,紧急避让时连人带车摔倒,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查,叶某、刘某、付某、潘某四人均在人行横道违法停车,案涉小狗主人无法查明,交管部门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曾某和儿子遂将叶某等4名违停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温江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车主在人行横道违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其行为存在过错。违停车辆遮挡视线形成危险盲区,导致驾驶人无法及时避险,与事故损害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并非“无接触即无责”。本案系多因一果,曾某无证、无牌、违规载人是事故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未戴安全头盔加重损害,自身存在过错;四车主违停为间接原因,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车主分担。
2026年1月,温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违停车主叶某和潘某所购车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216205.53元和646330.45元,违停车主刘某、付某分别赔偿1143.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在人行横道等关键路段违停,会制造视线盲区、提升通行风险,只要该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因果链的一环,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无接触事故 法院怎么判?
法院的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违法停车即便未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物理碰撞,只要其制造了视线盲区、增加了通行风险,并成为事故因果链条中的一环,就难逃法律追责。这一裁判逻辑并非个案,近年来各地法院已有多起类似判例,从不同场景印证了“无接触也可能担责”的司法共识。
>>案例1:夜间滥用远光灯+违停导致死亡 违停车主承担10%赔偿责任
2025年6月某晚,老张酒后骑自行车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会车时,撞到路边停放的一辆三轮汽车左后部。老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老张所骑的自行车与小王驾驶的小型轿车未发生物理接触。本起事故是老张骑行自行车时,撞到路边停放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所致,该三轮汽车车主为小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醉酒骑行自行车,承担事故50%责任。小李未对其三轮汽车办理登记,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小王违规使用远光灯,二人共同承担另外50%的责任。小李对事故认定不服并申请复核,复核后,相关部门维持原认定。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开远光灯的小王与违停的小李对事故共同承担50%责任的具体比例,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大小。
本案事故发生在夜间,小王驾车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导致老张在与他会车时瞬间致盲,无法看清前方路况,如同“闭眼前进”,感知力与判断力瞬间下降,进而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而小李的三轮汽车未按规定登记,且违规停放在道路旁,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但并非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最终认定,死者老张自行承担50%的责任,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小王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违停的小李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小王、小李承担相应赔偿数额。
>>案例2:违停致路面变窄 摩托车驾驶人操作不当摔倒死亡
2023年7月24日10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农用三轮汽车会车时,因受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占据路面导致通行空间变窄影响,会车后张某操作不当驾驶摩托车摔倒(三车未发生碰撞),致摩托车损坏、张某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将徐某、李某及李某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现有证据可以得知,此次事故中虽三方均未发生碰撞,但案涉事故与李某违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对事故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李某、徐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违停遮挡视线致骑车人与行人碰撞 违停方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12月10日6时33分,在某禁停路段,文某违规将其私家车停放在道路右侧。此时,刘某正骑着自行车沿该路行驶,而行人陈某未按规定走人行道,选择横穿马路,恰好从文某违停车辆的前方走出。由于文某违停车辆严重遮挡了双方视线,形成视线盲区,刘某未能及时发现陈某,陈某亦难以预判自行车的行驶轨迹。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猛烈碰撞,导致两人受伤,其中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违法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文某因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制造视线盲区,同样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刘某和文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认为:文某在明确禁止停车的路段实施违法停车行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以及“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关键证据清晰显示,文某的违停车辆位置显著阻碍了自行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陈某之间的相互观察视线,缩短了双方发现彼此并采取避让措施所需的反应时间。该违停行为所制造的视线盲区,是导致此次碰撞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其违法停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文某依法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要摒弃“无接触无责任”的错误观念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无接触”同样可构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破除了大众“未碰撞即无责”的认知误区。
“法律上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大构成要件,物理接触并非责任认定的法定前提。”赵良善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停本身已触犯该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违停车辆制造视线盲区、挤占通行空间,与事故伤亡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结合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可认定违停车主存在主观过错,即便无物理碰撞,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表示,违停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核心遵循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相匹配的责任划分原则。此类事故多为多因一果,以温江涉小狗窜出事故为例,骑车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是引发事故、加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主观过错与行为原因力更大;而违停行为仅为事故发生创造了危险条件,属于间接诱因,过错程度和对事故的作用力相对较轻。法院结合各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关联程度综合裁量,据此判定违停方承担次要责任,符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赵良善提醒,这一系列判例给车主、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带来明确法律警示,务必严守道路通行法律规范。车主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停车的规定,严禁在人行横道、禁停路段等区域停车,摒弃无接触无责任的错误观念;行人要依规走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杜绝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途经视线受阻路段时谨慎通行,各方共同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从源头规避交通事故风险与法律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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