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丽莉)为进一步夯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及处方药销售的提醒告知书》,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处方药销售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告知书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配备执业药师,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在岗期间应佩戴标明执业资格等关键信息的工作牌,切实履行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用药咨询等职责。
若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企业必须挂牌明示,并立即停止销售处方药,严禁出现“先销售后补方”等违规行为。
同时,企业应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对无法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要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并及时办理注册证注销和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坚决杜绝“挂证”行为。
在处方药销售方面,告知书强调,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须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门店,要确保相关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针对网络售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醒目标示。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不得提供购买服务。处方来源须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电子处方须与医疗机构或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标记已使用处方以防重复使用。
此外,无论是实体药店还是网售药店,均严禁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禁止宣称“包治百病”“神奇疗效”等虚假宣传。网售药店不得利用平台发布“特价药”等违规促销信息。
告知书同时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聘用“挂证”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未审方、违规赠药等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挂证”的执业药师,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将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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