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文物流向隐蔽,检察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2026年6月12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张某甲等38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入选。
案情显示,战国晚期楚国考烈王墓(以下简称“楚考烈王墓”)是经科学发掘的迄今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结构最复杂的大型楚国高等级墓葬,距今2000余年历史,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药、洛阳铲等工具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从墓室中盗得青铜编钟、鎏金铺首衔环、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大量国家级保护文物。为逃避打击,盗墓团伙将文物暂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张某乙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秘密将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后卖给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掘的部分文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将2件鎏金铺首衔环走私至境外。
2018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盗掘楚考烈王墓、倒卖文物等人员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28件(含被王某某走私至香港的2件鎏金铺首衔环)、国家二级文物34件、国家三级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缴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先后以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张某乙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本案参与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及盗掘古墓葬、倒卖、收购、走私文物等诸多环节。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文物流通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结构,横向厘清盗墓团伙组织者、盗掘实施者、放风接应者等内部成员分工及相互关系;纵向深挖文物流转倒卖交易人员,逐层摸排中间介绍人、购买人、跨境走私人等下游涉案人员,仔细分析比对在案人员供述,精准列明查证方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和监督意见,共追捕8人、追加犯罪事实1起。
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结合事实和证据,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坚持分层分类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张某乙参与盗掘楚考烈王墓文物后,又通过挖地洞的方式,将放置在村民家中的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并出售给周某某。张某乙秘密窃取被盗掘文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遂对张某乙追加认定盗窃罪。
周某某收购张某乙盗窃的文物,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周某某虽明知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是犯罪所得,但不以牟利为目的,遂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幕后纠集、组织指挥、筹划出资、实施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1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法律震慑力。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从事望风、搬运、接送等辅助工作的从犯及自愿认罪认罚的11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追回文物同步推进,通过绘制“文物流转图谱”,逐一梳理经手人员、交易时间、流转路径等关键要素,为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准线索支撑,共追回文物95件。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文物24件,经释法说理和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政策,促使4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或协助从境外追回文物71件。
此外,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古墓葬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格局。
最高检表示,盗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文物流向隐蔽,检察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强化侦查监督,深挖关联犯罪,最大限度追回文物,实现对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犯罪等行为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罪行轻重、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惩教结合,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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