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俞刚)7月1日,安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安康"抱错娃"一案,法院认为安康市中心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安康中心医院向杜、马两家赔偿各5万。
护士过失两家错养孩子七年
2001年5月2日,杜如辉的妻子李红艳和马恒的妻子刘冬梅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许,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由于该医院护士因过失,误将李红艳所生的女儿交给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家属,将刘冬梅所生的女儿交与李红艳的家属。
七年后,杜如辉、马恒两家都发现女儿长得不想父母,且因此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8月份,安康市中级法院委托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红艳及其女儿、刘冬梅及其女儿进行DNA鉴定,结论为刘冬梅所养的女儿与李红艳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红艳所养的女儿与刘冬梅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随后,杜、马两家认为是医院造成了两家的孩子抱错,遂将安康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换回亲生女儿,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及鉴定、交通等费用100万。
经一审法院调解审理后,杜、马两家各自领回了被对方养了7年多的亲生女。同时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向杜、马两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和交通、鉴定等费用。
一审宣判后,安康市中心医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护士因过失误将两个孩子抱错没有事实证据,巨额的精神抚慰金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认为,亲子鉴定程序违法,遂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30万元的精神赔偿降至10万元
经二审审理,安康市中级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安康市中心医院接受李红艳、刘冬梅产婴,即对婴儿的生产和安全负有医疗管护的责任,其对抱错婴儿这一损害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安康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按抚慰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其数额应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审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同类案件区域相比显然过高,应予调整。另外,亲子鉴定系杜、马两家合意,经安康市中级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所做,程序合法。
二审中,安康中院撤销了一审判给杜、马两家共30万元的精神赔偿。由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杜如辉、李红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500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合计67354元;赔偿马恒、刘冬梅精神抚慰金各250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合计55625元。
今日,杜如辉表示,抱错孩子是由安康市中心医院工作过失所致,他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