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汉中讯(记者 李彪) 本报此前报道的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涉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近日有了结果。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3项罪名判处王安武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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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6项犯罪事实
今年48岁的王安武,2003年8月至被捕前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
去年“5·12”地震发生后,汉中在地震中受灾严重,国家出台了照顾灾民的粮食补助政策,而西乡县粮食局个别领导却和一些粮贩子勾结,发放给当地灾民的救灾粮短斤少两。为此,粮食局局长王安武被当地纪委“双规”,随后又查出王安武其他的经济问题。而此前,他曾在1984年12月4日因流氓罪被西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此次同案受审的还有曾任西乡县粮食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的刘凤霞、粮食局办公室原主任胡长安。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共指控6项犯罪事实,包括王安武与刘凤霞在2006年10月份将西乡县粮食局粮改款65万余元私分,王安武分得45万元,刘凤霞分得剩余部分;王安武、刘凤霞、胡长安共同私分公款1.6万余元;王安武与胡长安私分公款2万元。
2005年11月4日,王安武将粮改款100万元挪用给西乡县金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从2006年8月至2007年11月将款项还清;2005年12月的一天,王安武在与西乡县地产交易管理所债务抵消过程中,收受该所所长王某所送现金3万元;2007年2月的一天,收受为粮食局承建粮油批发市场综合楼的一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金2万元。
三罪名成立一审获刑16年
王安武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具有一定的自首行为,与其他人私分公款没有贪污的意思,借给金牛公司的100万元属于借用而不是挪用等等。
汉中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安武、刘凤霞、胡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公款,王安武得款46.6万元,刘凤霞得款20.6646万元,胡长安得款1.5万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王安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100万元给供其参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王安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日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安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刘凤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胡长安犯贪污罪,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据悉,涉及赃款目前已基本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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