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有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承认。
法院有关负责人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国企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因此对陈同海案的查处和审判将给国企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这是陈同海的一句“名言”。他很有“肚量”,能与人“共享”情妇,以此作为维系共同利益的重要筹码;他也“财大气粗”,能一个月挥霍公款120万。昨日,他因受贿1.9573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
其人
出身革命家庭曾任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同海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父陈伟达早年参加革命,建国后在浙江工作达29年,曾任副省长、省委书记,后来担任过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陈同海1948年生,从履历上看,不满15岁就参加了工作。后来回学校读书,28岁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34岁调任浙江省镇海石化总厂党委副书记,其后历任该厂党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宁波市市长和国家计委副主任。
工作独断专行40分钟就同意入股2亿
1998年4月,陈同海从国家计委副主任职上“空降”到中石化,出任副总经理;5年后,成为中石化“一把手”。
很多人认为他独断专行。赞助上海F1的8亿元人民币巨资等20多个金融项目,基本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的筹备者曾费尽周折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约见他,但仅谈了40分钟陈同海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也有人认为他很有能力。在其治下,2006年中石化营业额及其他收入达到10764.02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1万亿元。
2007年被“双规”2008年被“双开”
记者了解到,在陈同海案发前后,针对其受贿、项目敛财等的举报就一直不断,举报者中有律师、下属分公司的职工等。
2007年6月22日,中石化发布公告,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职。同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陈同海被“双规”。
2008年1月,人民网发布官方消息称,陈同海被“双开”,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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