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 促成他人2.8亿元的煤矿转让生意,当中间人刘锋(化名)按事先协议约定,要求支付1200万元中介费时,却遭协议一方当事人方明(化名)拒绝。昨日,因不服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中间人将方明推上二审法庭,要求其支付240万元中介费。
签协议煤矿转让支付中介
费1200万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在西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刘锋的代理律师说,2006年5月29日,刘锋与方明签订《煤矿买卖中介协议》,双方确认:方明委托刘锋按2.88亿元介绍并促成榆林市大梁湾煤矿的出售转让事宜,中介费为1200万元,“购买方付给甲方定金后即视为乙方中介任务完成”。
依据方明的委托,刘锋介绍并促成马某、贺某等与方明及杨某签订了《煤矿经营合作合同书》,为方明确立了2.8亿元整体转让大梁湾煤矿的合同法律关系,买方于签订合同当天一次性付给方明500万元定金。
此后,刘锋多次催要中介费,但方明一拖再拖,后又以“其他股东不愿意支付中介费”为由否定了1200万元的基本数。
多次催要未果后,刘锋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请求方明按其在该煤矿20%%股权数,支付中介费240万元,并承担应付利息29.1384万元。
一审状告索要中介费被法院驳回
案件一审期间,方明辩称,刘锋在不具备中介、经纪人资格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煤矿买卖中介”活动,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矿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之中介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将大梁湾煤矿介绍于两个自然人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以股权转让为名,是将该企业的探矿权进行买卖。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由于刘锋、方明之间所进行煤矿转让的中介事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刘锋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未做当庭宣判
宣判后,原告刘锋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法庭上,煤矿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刘锋的代理律师辩称,大梁湾煤矿以及煤矿探矿权的所有人是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刘锋等人的中介事务,实质上是公司的股权转让,并非也不可能是矿产和探矿权的转让。
据此,刘锋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介事务合法有效。方明一方则坚持请求维持原判。
昨日庭审后,双方表示愿意接受庭下调解,法院未做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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