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崔永利)因为在将机动车卖出时,没有记录下对方姓名、住址。随后在这辆机动车肇事后,原车主因为不能证明将该车卖出,可能要承担约4.6万元钱的赔偿金。
2008年11月5日,72岁的西安市第二染织厂退休职工黄某在安仁坊附近等车时,被沿途一辆陕AG7126面包车撞倒,肇事车辆随即逃逸。黄老太太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并有多处挫裂伤和骨折。西安市交警四大队立案调查中发现,陕AG7126面包车登记车主为周阿强。但2007年3月19日,周阿强将该车转让给了张宏洲。后张又将车转让给了卢永乐,卢在2008年8月31日将车转给了侯根锋,侯于又将车转让给了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村民刘春虎。为此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该车的成交价为7500元钱。未办理过户手续。至此,这辆破旧的面包车五易其主。
在警方调查中,刘春虎称该车在2008年10月12日,在鱼化寨机动车交易市场外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刘春虎在村委会开具其将车转让的证明,未被法院采纳。
2009年9月9日,法院判决刘春虎赔偿黄老太太各种费用4.6万元钱,同时承担118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
今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刘春虎的代理人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杰,他认为刘春虎既非肇事司机,亦非法定登记的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能因为交警队找不到肇事司机和车辆就将赔偿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李道杰称刘春虎准备上诉。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由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春龙在没有证据否认自己作为该车的实际管理人、控制人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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