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定安 张涛 姜明
阳光讯 年近古稀的老汉利用幼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对多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10月12日,该案被告人刘东朝因犯强奸罪被旬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刘东朝68岁,系旬阳县段家河镇刺沟村农民,在本村经营小百货商店。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刺沟小学四年级学生安雪(女,11岁)在放学回家途中到刘东朝的商店买方便面,刘东朝即关上店门,采用诱哄的手段将其带到库房强奸。事后,刘东朝给安雪现金40元。此后,刘东朝以同样的手段多次对安雪实施强奸。同月的一个晚上,刺沟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月(女,11岁)上学路过刘东朝家商店,被刘东朝拉进屋内强奸,事后,刘东朝给韩月现金6元。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东朝以让安雪、韩月、柳娜(女,11岁)给其“暖脚”为借口,先后将三人猥亵、强奸。次日晨,刘东朝分别给付安雪、韩月、柳娜5至10元不等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朝对不满十二岁的幼女进行奸淫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东朝当庭表示服判。(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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