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汉中讯(通讯员 金钢 记者 李彪)两人共同参加传销活动,勉县人李某借给同乡黎某1.5万作入股资金,不久产生经济纠纷。10月20日,勉县法院驳回李某要求黎某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系同村村民,2007年7月,同村另一村民以在云南省曲靖市承包到建筑工程为由,打电话让黎某去干活挣钱。黎某随后与李某一同来到曲靖市,却被骗入传销组织。
在传销组织的诱骗下,黎某让家中寄3.4万元。黎某提出回家取钱时,李某表示可以借钱给黎某。2007年8月4日,黎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款1.5万元的借条。2007年底和2008年初,李某和黎某先后离开了传销组织。
此后,李某多次向黎某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黎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5万元。勉县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参与传销活动中,原告主动将钱借与被告从事传销活动,而传销活动属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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