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庭审上缺席的关键证人
“我不想再见律师了。”——— 被告人刘仕华16岁的女儿陈艳欲言又止。她和其他关键证人均未出庭
这是一个论辩激烈的庭审。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是13卷1000多页的指控证据,包括34盘录音录像资料。
控诉方还向法庭提供了多位关键证人,来指证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这些证人中包括刘家16岁的大女儿陈艳以及小女儿婷婷和娜娜。
案情急转直下后,7月16日,陈艳被五华公安分局以卖淫处以治安拘留5日,随之又处以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据了解,在6月到9月的笔录中,陈艳详细交代了父母唆使自己卖淫的目的、经过,称是张安芬让她当站街女,“赚钱”给爸爸治病。她交代说,从开始卖淫到被抓,共交过10000多元给爸妈,平时每天都交给他们50到200元不等,并称“每天卖淫的次数是2到5次”。
这份女儿的指控,被当做证明其父母有罪的证据,提交法庭。律师认为陈艳属于未成年人,所做的证言又是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很难确认其真实性,希望陈艳能出庭作证,但在庭前会见中,这位正被警方收容教育的少女,对律师说的第一句话是:“我不想再见律师了。”她欲言又止,最终表示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还包括警方提供的3名“嫖客”,他们的口供分别证明2008年11月、2009年1月以及“316“事件中曾和陈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但这3名关键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
警方还提供了“自动投案”的证人管某。警方称管某是刘家的朋友,曾通过张安芬给陈艳介绍过嫖客“李老三”,事后嫖客付了30元钱。然而管某也没有出庭作证。律师辩称,管某作为刘家的朋友,“自动投案”的说法很难让人相信。而包括管某在内的证人,均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证言真实性让人怀疑。
此外,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房东以及在警方调查陈艳时安排的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没有出庭作证。
最终出庭作证的只有刘仕华的三嫂,以及张安芬的女儿婷婷。刘仕华的三嫂证明,事发时刘家的两万元积蓄是此前做工所得。法庭当庭确认控方所说“两万元属于嫖资”的说法不成立。而辩护人认为,既然这一点不能成立,那陈艳所说的其他内容,真实性让人怀疑。
另一名证人婷婷要证明的是,她和妹妹曾被带到公安局一周之久,做出了不利于父母的证言。
法庭上,控方的部分主要证据是刘仕华、张安芬为女儿租下房屋供卖淫,但辩方认为,父母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处的义务,刘家共有5个孩子,一度还有干活的小工在家居住,另外租房是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认定是为了容留女儿卖淫。
4 沦陷之家受伤害的孩子
“我最难受的是,因为家里的事两个女儿上不成学了。” ——— 张安芬
王家桥,昆明西北方向的城郊接合带。
刘家位于臭水塘边的一间20多平方米的出租屋,凌乱、寒酸,墙角挂着表皮发霉的腊肉。黑色人造革的旧沙发,半边扶手处都撕坏了。那是6月7日左右,全家7口人都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好几天,拴在家里的狗,饿疯了,咬坏的。
14岁的婷婷是个清秀的孩子。她说,其他同学都上初中了,来看过我,他们都不问我家的事,其实他们知道。
再问别的,婷婷不吭声,冷冷的,带着怀疑的眼神看你一眼。13岁的娜娜窝在公厕门前的小屋里,她身后的墙上,挂着一个粉色的漂亮书包,她有几个月没背过了。自从3月16日被警方错抓后,婷婷和娜娜就一直没有上学。
“每天早晨6点起来,到晚上12点半,一天才能收十多块钱。”张安芬抱怨。除去承包费,这个公厕每个月能收入不到300元。
“我最难受的是,因为家里的事两个女儿上不成学了。”张安芬又哭了起来。
这个沦陷之家最大的孩子,是16岁的陈艳。她是警方认定的“卖淫女”。但律师以及一位和她在一起生活了多天的记者,认为她只是一个处于青春叛逆期、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的“不良少女”。
今年7月,陈艳在被治安拘留5天后,又被收容教育半年。对这些处罚措施,有法律人士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执法中也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艳即使有卖淫行为,但她还是未成年人,执法更应人性化,感化教育为主。对一般的卖淫女,可能都是罚款了事,对她却处以了治安案件中最重的处罚。”这位人士说。
如今,法院已就陈艳起诉五华公安分局处罚错误的行政诉讼立案。但尚没有开庭审理。
许兴华认为,人们关注警方的错,大人的错,但少有人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些处于社会底层家庭的孩子,正在以他们的未来为赌注,为成人们的错误买单。
11月11日,案件审理完次日,当记者拨通电话时,最早因属下民警粗暴执法、卷入舆论漩涡的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表示,他们也很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但现在“没什么好说的”。
而同一天,五华区检察院的发言人对媒体表示:“我们对案件的指控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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