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皮革废料变胶囊 西安墓园 西安城墙假货之争 中华儒商诈捐 《泰坦尼克》热映 31届香港电影金像奖 柏树林古建筑失火 渣土车撞出租车
首 页 陕 西 原 创 国 内 社 会 国 际 网 事 视 界 专 题 回 顾 视 线 时 评 政企快线 人事任免
华商网 > 新闻 > 华商评论
乌小青自杀暴露的刑法漏洞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09-11-30 10:07
华商彩信手机报,精彩资讯早知道!移动用户发‘HSB’到 10658000定制,3元/月!
 

  11月28日,被羁押在重庆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据悉,有关部门正对两名值班干警进行隔离调查。(11月29日新华网)

  此事暴露了我国刑法在规范监所管理秩序上的一个漏洞。根据《刑法》第400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一法条没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有意为之,致使在押人员自残、自杀,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笔者多年的监所工作执法实践表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非常担心在押人员脱逃,因为那样他们要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在押人员自杀、自残等事件,一般而言,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也因为按照有些人的思维逻辑,自残、自杀是在押人员自己的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完全有可能并非如此。有些在押人员掌握着重大案件线索,如果自杀死亡、或自残而导致无法再举报、举证,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就不能排除有些人为了灭口,而设法创造条件,使在押人员自杀、自残。

  在押人员被私放、脱逃,这损害了法治秩序。监所司法人员有责任加强监管,消除隐患,防止在押人员自杀、自残,否则就是失职渎职。特别是如果司法人员出于某种徇私目的,故意导致或者纵容在押者自杀、自残,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

  可见,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上述现象进行预防。 邓清波

  新闻回顾:重庆落马官员乌小青看守所用裤腰绳上吊畏罪自杀

  11月28日12时31分,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13时12分,同监舍的被羁押人员发现乌上吊自杀后报警,看守所值班干警和医生立即赶往监舍现场处置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5时40分,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详细

 
 编辑:李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分享:
 返回新闻频道首页·进入华商论坛
 <v:imagedata 相关新闻
·男子遭遇退婚持枪欲自杀 公安局长数小时劝服   09-11-30 07:02
·湖南武冈认定副市长“自杀” 家属提出质疑   09-11-29 09:13
·男孩患恋物癖专偷胸罩 戒瘾不成曾两度自杀   09-11-29 09:43
·湖南武冈副市长坠楼身亡 官方称因精神抑郁自杀   09-11-28 16:30
·内蒙古连杀6人男子山洞里畏罪自杀   09-11-28 12:11
 
版权申明
一、原创内容页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音视频)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备注:华商网独家原创,转载请联系029-86519800 (详见华商网申明
二、华商网提供上传空间、链接及论坛/博客/评论等服务页面的免责申明
① 所有图片、音视频标明来源,有作者姓名要详细标注
② 华商网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修改或编辑。当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向华商网发出权利通知,华商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详见华商网申明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