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是指在监管场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监管人员。
“‘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其他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管理执法的信任。”赵春光分析说,“牢头狱霸”的存在有着监管领导不重视、警力不足、缺乏实时有效发现和控制措施等复杂的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目前公安监所管理工作任务重、强度高、压力大。公安监管场所的羁押量一直居高不下,被监管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更加尖锐,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
警力不足是公安监管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因为警力严重不足,过去在一些羁押量高的监管场所,监管民警挑选个别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协助管理其他在押人员,久而久之,这种“拐棍”行为滋长形成了“牢头狱霸”。
2009年4月以来,公安部下决心从根本上坚决铲除“牢头狱霸”现象,采取了强有力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整治措施: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从监管场所领导到民警都要将杜绝“牢头狱霸”作为硬任务来部署实施;落实主、协管民警负责监室管理责任和被监管人员谈话制度;严禁使用“拐棍”和任命号长、组长、值日长等,杜绝“关系犯”、“人情犯”;严禁下达各种劳动生产任务和指标;跟踪管理被监管人员财物消费和使用情况,严防被欺压、强占;对有“牢头狱霸”行为苗头的人员要重点控制,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要实行严管,对“牢头狱霸”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重伤被监管人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此外,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迅速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根据规定,对收押新入所人员实行收押告知制度,实行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制度,实施监室巡视监控制度等。发现被监管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实施严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迄今尚未发现严重的“牢头狱霸”事件。
“近年来,看守所发生的被监管人员死伤等恶性事故,多与‘牢头狱霸’有关联。‘牢头狱霸’一日不铲除,监管工作就一日不得安宁。”赵春光说,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我们要求公安监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暴力性案件涉案人员、涉黑人员、流氓性质在押人员、“几进宫”人员,严防其衍变为“牢头狱霸”。同时,对新入所人员、体质弱人员、职务犯罪人员、未成年、老年在押人员要重点保护,防止其成为“牢头狱霸”的侵害对象。
“‘牢头狱霸’是监所‘顽症’,但不是‘绝症’。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刚性的管理制度,这一‘顽症’就一定能够得到彻底治理!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赵春光很有信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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