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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宅管理办法23日施行 维修资金改按建筑面积收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09-12-16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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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算账 制图 样筱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西安首部《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业主在入住新房前应交完维修资金,保障房屋安全。

  交存

  以前按房款 现在按面积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安介绍说,西安市以前执行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按照购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交存,这次《办法》调整为按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交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在两个月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王建安说:“过渡期时间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内,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管理

  鼓励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王建安介绍说,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代为统一管理。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使用

  2/3以上业主通过方可用

  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王建安解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由物业代管的维修资金使用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当出现屋面漏水或电梯损坏时,可启动应急措施进行维修。物业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使用时,2/3以上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方可实施。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关业主分摊,并补充至原有额度。

  监管

  市民害怕维修资金被挪用

  截止到2009年10月31日,西安共有571个小区交存了13.69亿的大修基金。截至目前,已有4个小区支取、动用了28万大修基金。

  市民杨先生说,他买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开发商代收的,当时只开了收款收据,万一开发商挪用了该咋办?采访中,市民普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很多疑问。

  王建安介绍说,《办法》对这一块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转入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陈思存

  需加强监督:

  市民:住宅维修资金交给政府放心 但需加强监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广大热心市民的建议和意见,政府部门将做好记录,认真汇总,将作为《办法》讨论、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该部门也将积极借鉴外省市在大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一些成熟做法……【详细

  挪用将严处:

  物业挪用住宅维修金将处双倍罚款 2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建设部新近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详细

 
 编辑:梁铮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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