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宝鸡讯(记者杨明)今年9月4日,宝鸡储户蔡先生去银行存钱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次日,蔡先生以分7次、每次存入1分钱的方式来“教训”银行。而当他随后要汇款50元时,也被银行收取了50元手续费。最终,储户以银行乱收费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分钱。
12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分社(信合联盟分社)败诉。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为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汇款,收取手续费时,5000元以下的汇款按汇款金额1%收取,5000元(含)以上,按每笔50元收取,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等费用。因此,汇款50元的手续费为0.5元,银行多收49.5元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信合联盟分社于判决三日内返还不当得利49.5元,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等1分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昨日,刚刚拿到判决书的蔡先生说,他和银行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希望银行从这件事上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态度。目前,银行仍未将赔偿交给蔡先生,双方均未选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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