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周沐辉)我省今年起开始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可享受所规定待遇的人员范围为,是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
从到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审核认定原则上将县以上人事劳动、计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的录用文件作为审核认定人员身份的依据。对于没有正式录用文件或找不到录用文件,但确实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农民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人事劳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认定组织机构,通过核查档案、原工作单位多人证明等办法予以核查认定。对认定的人员,要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对上述人员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享受条件及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
属城镇户口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基层卫生人员,按城镇大集体职工相关政策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了农民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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