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到商城购物,将车在停车场停放十几分钟,却发现车门被撬,车上物品被盗。认为商城应对此负责,车主将其告上法庭。13日,此案二审在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成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起因:车场停车 车内物品被盗
家住洛川县的陈先生,2009年4月5日下午2时许,驾车到西安市东郊的义乌商城购买茶叶,按照商城工作人员的要求,他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停车场为他打印了存车凭证。
今日陈先生说:“那天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返回时发现车门被撬,后备箱也被打开。放在车内的照相机、手机、剃须刀、化妆品等东西全部丢失。陈先生就此向长乐中路派出所报案,并在此后多次与商城协商要求赔偿无果。
2009年7月6日,陈先生将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告上法庭,要求商城赔偿其被盗物品损失及修车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9万元。
2009年 10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商城开办的停车场内,汽车车门被撬而导致车内物品丢失,该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并非商场。陈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时,并未有双方对车内物品的交付行为,表明双方针对车内物品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随即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义乌市场管理办公室经理曾新华说,盗窃案件发生后,商场及时加强了对停车场的管理。造成陈先生车内物品被盗的直接原因,是盗窃人员违法所为。商场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因果关系。商城和陈先生之间,只是一种停车收费关系,而非停车保管关系。商城没有义务对所停车辆及车辆内放置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
陈先生在法庭上说,“我车里的物品在停车场被盗,商城怎能只收费而无责任呢?况且案发前后,我在停车场内外,未见过任何警示标志,提醒车主将贵重物品另行交其保管。”
陈的代理人赵彦松说,此类案例在外省并不鲜见,一些发达地区对此亦有规定: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场所,不论是否单独收费,均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此案在西安私家车日益增多的今天,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法庭未做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