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宁军通讯员高延文)为要回借款时“抵押”的房产证并逃避还债,竟将债主夫妇杀害灭口。昨日,省高院终审裁定,原震等两人获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在西安一公司工作的河南籍男子原震以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2007年7月9日,原震为要回房产证并逃避还债,纠集唐东元、孙怀亮、王爱全、闫磊、段志峰,以邀请参加其父“寿宴”为由,将张某夫妇骗到西安南郊一公路旁,并在孙怀亮驾驶的面包车内对其实施抢劫,抢得一部小灵通和200余元现金。原震又先后与唐东元、孙怀亮坐出租车到张某位于金花北路的住处,搜得装有原震借款所抵押房产证的档案袋一个、21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次日凌晨4时许,原震提议杀人灭口,唐东元、王爱全二人采用塑料袋套头等手段将张某夫妇杀死。后几人将张某夫妇尸体运至彬县底店乡二桥村骆驼巷来家沟抛弃后返回西安。6人将劫得的现金财物分配挥霍。唐东元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并指认了原震的租住地点,通过电话联系原震到楼下后,由公安人员将原震抓获。
2008年5月底,咸阳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6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同年底,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咸阳中院重审后于2009年4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原震、唐东元执行死刑,王爱全无期徒刑,孙怀亮有期徒刑15年,4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6.8万余元,同时,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闫磊、段志峰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原震、唐东元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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