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因特殊原因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等非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在领取出生证时,领取人还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这是卫生部刚刚出台的最新规定。
昨日,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其中还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在此前的规定中,由于电脑尚不普及,《出生医学证明》只是由接生人员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手工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而新的规定要求,凡北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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