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后砂石坑不回填形成深坑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幼童在玩耍时溺水身亡。因采砂人拒绝赔偿,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河道采砂老板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4万余元。2月2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因采砂石留下隐患致人死亡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李某照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的28%,计人民34983.2元。
2009年8月27日下午4时50分许,原告之子李某某(四岁)与几个小伙伴到位于墓河湖西村段戏水玩耍,不慎掉入被告采矿所形成的两堆砂中间而溺水身亡,后被湖西村村民打捞上来。事故发生地段系被告于2007年1月20日自湖西村承包采矿的场所。事故发生时,周围未见警示牌等警示标志,其采矿所形成的砂坑未进行回填。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监护的职责。然而,本次事故发生时,死者李某某身边无人看管,而任由年仅4岁的李某某和几个未成年人在墓河中戏水,导致其溺水身亡。原告未能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其承包的沙场未设立警示牌等警示标志,且其对采矿所形成的砂坑未进行回填作业,致使下雨后积水过深造成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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