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焦作讯 在执行任务时,一名城管队员与一家商户发生冲突,导致对方一名男子受伤,为此,城管局付出了6万多元的代价。2月21日,法院公布了此案件。
王冰(化名)系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临时聘用人员。2009年9月21日17时许,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工作人员在市区五星电器北门口执法时,李文(化名)弟弟的商店正在装修,商店门口堆放有装修材料,李文当时正在店里帮忙。
城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商店门口堆放装修材料影响市容,要求李文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经过协商,商店同意将外面摆放的东西放到店里面。
随后,李文与前去推摩托车的城管人员王冰发生争吵。冲突中,王冰朝李文的面部打了几拳,导致李文左眼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文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李文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5789.54元。李文认为,王冰致其轻伤,除刑事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则认为,王冰的行为是在执法完成后的个人行为,因此城管局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冰作为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其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行为期间内,发生的场所也在其执行职务行为所支配的环境和领域内,故王冰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因其职务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律后果应由王冰所在的单位即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承担。
2009年9月27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赔偿李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692.11元。
城管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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