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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草案:监察对象未扩大 可建议引咎辞职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新华网  2010-02-24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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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监察部部长马馼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明确行政监察对象、明确行政监察方式、增加举报制度……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将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增加了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还对举报制度、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监察机关职责、行政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此马馼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虽然我国现行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但是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了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

  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修正案草案予以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并特意增加了两种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以及“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监督,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举报制度,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修正案草案还强调,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以及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等。

 
 编辑:朱羽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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