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2009年出现在网络上、社会大众口中的众多词汇中,多了这6个字。当这6个字与司机、酒驾、肇事联系在一起时,让人产生了不寒而栗的感觉。
去年以来,广东、四川、辽宁等地接连发生多起交通肇事血案,伤亡情况惨重。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制造血案的司机均被法院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被判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交通肇事者在逐年增多,这凸显了“马路杀手”问题的严重性。“马路杀手”是如何炼成的?其背后又暴露出了怎样的对生命权的漠视和相关管理制度的缺失?值得我们深思。
“马路血案一个比一个震惊”
中午喝酒后仍大胆驾车上路,途中连撞4人后逃逸,最终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2010年1月初,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后驾车肇事的钱进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沈阳市检察机关首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酒驾者。
2009年9月14日15时8分,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先是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春华撞倒。随后向东逃跑,途中又相继将骑自行车的李德顺、李月春、隋明汉撞倒,最后撞上了“的哥”高春山驾驶的出租车。事发后隋明汉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春华、李德顺、李月春受轻伤。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高达300毫克。
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交通肇事惨案一个接着一个。比较典型的是轰动全国的四川成都市民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致4死1伤案。2009年7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地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因交通肇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一审判处死刑,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尽管四川高院在随后的二审中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但案件的余波至今仍存。比量刑结果更让人吃惊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孙伟铭买了新车后,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长期关注交通问题的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侯小丰指出,综观这几年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除了个别因故意犯罪原因制造的事故外,酒后驾驶、新手上路、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的交通血案,一个比一个伤亡惨重,这无疑对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挑战。她说,显然,在那些酿成血案的驾驶人眼中,根本就没有他人的生命权、空间出行权概念,而有关方面在驾照管理发放上的“纵容”,也无疑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践踏。
一名司机的自述:谁在培养“马路杀手”
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马路杀手”此起彼伏,与驾驶执照的管理、发放上的种种乱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不久,记者接触到一名东北某市的司机,他向记者讲述了考驾照时的亲身经历:
可能有些人说我小题大做,可能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但作为曾经在部队生活8年的我,却一时无法理解。对于大家来说,自己亲身考的驾驶证发下来的时候,一定很高兴,然而我却高兴不起来,这一段时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是谁在培养“马路杀手”?
记得刚学习驾驶时非常兴奋,每天都加紧苦练,因此顺利通过了理论和汽车倒库两项考试。接下来就是路考。路考对于一名驾驶员来说更为重要。因此,我天天坚持到驾校练习,为了达到路考通过的水平,我还每天挤出3小时找陪练专门练习。
记得路考那天,一个“过来人”告诉我,路考是人为评分,要“按套路出牌”,也就是说每人要交200元的好处费给考官。我想大钱也花了,不差这200元,于是也按“套路”送上200元给培训学校让他们转交考官。
记得那天我是第二个上场的,当我把车开到终点时,考官让我下了车,宣布我不合格,当时我十分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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