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于忠虎张杨)昨日,本报于2008年12月4日报道的《的哥状告省级主管部门》一案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咸阳市出租车司机王鼎状告省级主管部门一案胜诉。
2004年7月,王鼎在咸阳市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以10.88万元的价格成交了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车辆按照规定挂靠秦都客运服务部。2006年3月1日,新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颁布施行,王鼎多次向咸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索要车辆经营许可证都被拒绝。该处称,王鼎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已包含在省运管局颁发的“陕交运管咸出租61040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集体证内。王鼎找到省交通厅,希望其能撤销违法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对方却答复新《条例》将出租汽车管理权移交给省建设厅,他们已无权撤销。省建设厅一方则称许可证是省交通厅发的,应该去找省交通厅。
2008年12月,王鼎将陕西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省交通厅以及出租车变更后的监管单位省建设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此前越权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王鼎继续上诉,奔走一年多时间之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认为,陕西省运管局在该法生效后,于2006年3月30日向咸阳市秦都出租车客运服务部颁发出租车客运许可证的行为显然超越职权。终审判定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6年3月30日为咸阳市秦都出租车客运服务部核发陕交运管许可咸出租610400001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