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目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商业促销手段层出不穷,随处可见“大清仓”、“大降价”、“全场打折”等商业促销活动宣传。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程度,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损害了其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成为老百姓反映的热点、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和我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
为了普及价格法律知识,增强经营者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促进市场价格秩序健康有序,经济持续发展。特开辟专题栏目,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不定期推荐法制《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剖析
第一类: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案例一:我们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商品标价签上标示销售的部分眼镜产地与实际不符,如宝资牌眼镜标示产地为美国,而实际产地是厦门;古奇牌眼镜标示产地为意大利,实际产地是天津。
案例剖析:产地是指生产该产品生产厂厂址的所在地。在甲地生产,而标注乙地地名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上如实标示商品的产地。如果不如实标示,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实际中常见情况:一是将其产品所使用商标的注册地或者总公司所在地,标示为产地(化装品、服装等知名品牌其商标注册地往往是国外某地,在国内生产);二是在眼镜、家具等行业,单件商品或者商品外包装上没有产地标示,而经营者故意将国内生产的商品标为国外,或者标示同类商品名优商品的产地。
第二类: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案例二:这是一起群众投诉,反映某酒店在客人点菜时使用一本低价菜单,在结账时客人发现价钱不对时,给客人拿出高价菜单,进行欺诈。通过我们调查了解确实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
案例剖析: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做到货签对位,即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只能使用一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经营者如果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并且使用标示价格较低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招徕消费者,结算时却使用高价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则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价格欺诈行为。
第三类: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对外发放的DM刊上标示其部分商品为市场最低价。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该公司提不出其部分商品最低价的依据,只是自认为是最低价。
案例剖析: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果经营者标示市场最低价,其市场最低价必须有依据,也就是说该经营者销售的该商品在本地区市场上是最低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营者应当提供标示市场最低价的依据;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出示市场最低价的依据,则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列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标示价格使用虚假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或者行动来掩盖真实价格,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则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列价格欺诈行为。常见的欺骗性标价表示有三类:一是“零利润”、“最后一件”、“最后一天”等;二是在促销活动中,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却标示“全场”范围或者“全部”商品;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各柜台或者各商品促销折扣不统一,却标示“全场打Ⅹ折”的语言或者字样。第五类: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第六类: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第四类: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品为假劣商品的。
案例四:这是一起群众举报,投诉某购物中心11月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满300送300店庆抵用卷,在使用时只能购买商品满200元时使用一张50元抵用卷。经我们调查了解发现该中心确实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满300送300店庆抵用卷,未公布抵用卷详细说明。在店内检查时,也没有标示抵用卷使用说明。
案例剖析: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价外馈赠物品或者提供服务也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组成部分,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数量等内容。如果经营者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数量、或者品名的,则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类: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案例五:某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10月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刊上标示“折叠椅,原价136元,现68元,使用时间11月2日—11月30日”;通过我们调查取证,上述原价从来没有成交过。
案例剖析: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查处本类案件一是调查是否有交易票据;二是对能提供交易票据的,需要进一步查证该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本交易场所;三是查证经营者提供的交易价格是否属于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的价格。
第六类:特价不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案例六:某通讯有限公司5月使用DM刊宣传其公司销售“LG手机特价1498元,活动期间:5月8日至5月14日”。通过我们调查取证,发现该机本次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是5月6日成交的1400元,远远低于其标示的特价1498元。
案例剖析:标示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必须是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如果高于或者等于最低交易价格就构成价格欺诈行为。通过我们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5月6日成交的1400元低于标示的特价1498元,因此该单位标示的特价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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