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涛
两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曾看到过这样的新闻:“群众抓贼,一个一千”,福州市鼓楼区2009年国庆节前大街小巷挂起 “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贵州省毕节市曾对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群众奖励现金2000元。
类似新闻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正当行使“扭送”权利,并没有多少人愿意积极行使,需要公安机关给予物质奖励来进行刺激。但是,巩义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出来后,恐怕再没有人愿意去行使扭送权利,即使再用重奖来刺激。道理很简单,谁也不想好端端地背上个“非法拘禁”的罪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说明,扭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所谓的“非法拘禁罪”则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刘进学是批捕在逃的通缉犯,属于被扭送的对象,公民白朝阳对刘进学采取的措施符合扭送的条件,况且,白朝阳在扭送前与扭送过程中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着联系,这种行为根本不属于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当然,白朝阳与刘进学存在过经济纠纷,两人有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能妨碍白朝阳在法律上行使的扭送权利,最多给白朝阳扭送行为蒙上一层道德的阴影。也就是说,白朝阳在动机上并不高尚,可能就想让刘进学尽快归案,以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但动机上的不高尚不能剥夺他合法的扭送权利,更不能以此为由对白朝阳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
如果仅仅因扭送过程中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就判决扭送行为是“非法拘禁”,那么,谁还敢行使扭送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都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心脏病等疾病,是否会因为扭送惊吓过度而死亡,为了不让自己卷入刑事官司之中,最理智的方法就是不去见义勇为。这样造成的局面就是,当大街上有人被抢、被伤害大呼“救命”,请求旁边的人抓住歹徒时,旁边的公民个个置之不理、袖手旁观,要不就是在边追赶时边喊:“你会不会猝死啊?”
当然,我并不是说,公民在扭送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者死亡都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在扭送中不是为了抓捕必要而故意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明知有心脏病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死亡等等,这可以判处“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扭送行为定为“非法拘禁罪”。
行文至此,我想起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案发时,两名歹徒驾驶摩托车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歹徒被截肢,另一歹徒身亡。法院认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张德军最终被判无罪。两个判决对于社会正义的弘扬,谁有利谁不利,立马可见!(相关报道见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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