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治燕)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对于已建成的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处理,《草案》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公厕、垃圾压缩站等及其他公共用地,应当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且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而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目前,该《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通信地址:西安市二府街宏府大厦二期九层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3;传真:87295985;电子邮箱:fzj@x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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