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并非是要提倡聚众淫乱
▇ 反对者: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易将人们引向罪恶深渊
▇ 支持者: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 律师:废止聚众淫乱罪对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来说,只会雪上加霜
▇ 政协委员: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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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聚众淫乱罪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并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此建议犹如一颗炸弹引爆舆论的广泛讨论。在支持的声音中,也有学者质疑取消后易引发社会问题,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根本。此项法律的前途究竟怎样,人们不得而知。
2009年11月,陕西白河县发生一起几名女中学生和社会青年聚众淫乱的案件,一名涉案嫌犯当时面对媒体这样说: “每次她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聚众淫乱)只要大家愿意就没事,不会犯法。”这让此项“沉默”已久的罪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今年3月初,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聚众淫乱罪已过时,建议取消,引爆舆论的广泛讨论。这一罪名何去何从,人们拭目以待。
聚众淫乱罪已过时
李银河一“博”激起千层浪
3月3日,李银河在其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博文,立即引来网友和学者的关注和争论,同时,也使李银河和有关聚众淫乱的话题被推至网络的风口浪尖。3月9日,在其博客里记者看到,短短几天内,该篇博文的浏览量已达30多万人次。在该建议中,李银河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
李银河举出了5个案例,案例的当事人分别因为裸体跳舞、裸体打牌、举行换偶聚会、勾引男性与其乱搞男女关系、玩弄男性生殖器而获聚众淫乱罪,其中召集聚会的第三个案例当事人被枪毙。她指出,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
她表示,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20年来已经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并非是要提倡聚众淫乱,而是认为“过去的做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公民有支配身体的权利
过半被调查者表示支持李银河
李银河的观点在网上被热炒后,新浪网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截至3月18日13时,共有92172人参与调查,49982 人(占参与总数的54.2%)表示支持,并认为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37906 人(占总数的41.1%)表示质疑,认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易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 其余参与调查的人认为不好说。
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刘莹副教授说:“李银河是家庭婚姻和性社会学专家,从学术角度,我表示支持。 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伸张自己的性自由,这种态度反映出社会的开放和包容,我国目前还不是开放型社会,社会结构的制约使得这种伸张性自由的呼声受到诸多反对也很正常。也自然会受到社会层面、伦理传统文化层面的抵触。据了解, 目前的聚众淫乱罪多与卖淫嫖娼等其他性犯罪联系在一起,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她说的是有道理的。”他进一步分析,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这种情况至少是不应该治罪的,因为人家是自愿的,比如国外的一些性俱乐部,还有的自虐,都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就要尊重人家的权利。这些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权,法律不应该禁止,但一个前提是不要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 葛剑雄同时指出,另一种情况同样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带有强制、欺骗或者其中有未成年人的聚众淫乱行为,被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可以的,我理解李银河的意思,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另一种罪名,而不是聚众淫乱。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表示:“聚众淫乱不存在强迫和金钱交易,但我并不认为这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聚众本来就是一个群体活动,这样的群体行为必然会产生影响。在现在这种‘法不禁止,即可行’思想的惯性下,对聚众淫乱行为完全不加限制必然会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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