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卢红曼) 省教育厅近日就做好2010年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办学校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届时各地政府网上将公布各校备案后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通知中要求,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并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和简章的备案手续,未办理广告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得开展招生活动,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散发和刊播。届时,按要求,各市(区)教育局将在政府网上公布民办学校备案后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广告和简章、制作牌匾、校徽、刊(播)媒体广告时必须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名称,严禁缩写校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招生专业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毕业发何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性的(如“专升本”、“3+1”、“2+2”等)模糊不清的阐述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向拟招收的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可下发《学习通知书》,明确学校类型、办学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限、以何种形式取得何种证书等内容。在宣传过程中和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将学校性质、学生身份、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向学生或家长公示。
省教育厅表示,凡不规范使用校名,聘用临时人员、委托中介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招生,擅自变更办学层次,混淆招生类别和学校性质,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给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租赁办学许可证,转借办学资格,转卖生源的民办学校将停止下一年度招生,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