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牌角铁架立在被砍伐的行道树之间。
西安晚报汉中讯 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竟将公路两旁10棵行道树砍掉,公路部门送达处罚通知书时,洋县经贸局有关人员竟拒绝签收。
昨日上午,记者在108国道洋县谢村镇谢村附近的公路边看到,道路两侧的10棵水杉已被砍掉,只留下了树桩,两个高约6米的广告架立在树桩之间。据一名目击了砍树过程的群众讲,大树是在8月29日下午,被几名在路边安装角铁架的工人砍掉的。
随后,记者来到汉中市公路局洋县公路段采访,一位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被砍的水杉种植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细心养护下,水杉目前胸径大都在30厘米以上。8月29日下午,公路段值班人员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将108国道谢村附近公路边的多棵水杉砍掉拉走。工作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发现道路两侧共有10棵水杉被砍掉,而树桩之间立起了约6米高的角铁架。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设立非公路标志牌必须经过当地公路部门审批,并按照统一规范设置。洋县公路段杨副段长介绍说,经他们调查发现,违规设立广告牌并砍伐素有“植物活化石”之称的水杉的是洋县经贸局的工作人员。公路段工作人员先后两次给县经贸局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进行1.5万元的处罚(其中补偿费每棵树1000元),但该局人员不愿签收,拒绝接受处罚。
昨日,洋县经贸局局长陈学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县上的安排,将在108国道谢村段设立一个横跨108国道、宽18米、高6.5米的“洋县生态工业园”的标志牌。经贸局将这一建设任务承包给了一家广告公司,并同该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设立合同,但没想到广告公司在没有经公路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行道树。陈局长称,广告公司的做法的确不妥,经贸局将进行调查,妥善处理此事。对于拒绝签收处罚单一事,陈局长称自己不知道此事。 文/图 记者 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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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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