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9月13日讯(宁远报道):三年前,五指山市一镇委书记驾驶外地牌照奥迪小轿车途经海榆中线时,因刹车不及撞上一辆农用三轮车,致使三轮车司机多处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该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镇党委书记承担80%责任,三轮车承担20%责任。但该镇委书记不服交警认定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轮车司机承担修车费。在经历了三年的诉讼之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镇委书记的诉讼请求。
镇委书记驾奥迪撞上农用三轮车
引发“镇委书记诉三轮车夫”官司的引子是三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2007年12月1日下午4时30分许,海榆中线261公里+950米处(三道农场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湘J01××8”的奥迪小轿车撞上一辆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奥迪小轿车和农用三轮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农用三轮车司机在事故中受伤。
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勘查笔录显示,事发前,五指山市某镇党委书记成林驾驶“湘J01××8”奥迪小轿车由五指山市开往三亚市方向。是日下午4时35分许,成林驾驶该小轿车途经海榆中线261公里+950米处时,同方向的保亭县三道镇首弓村村民吉×文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也行至此地。当吉×文驾车在奥迪车前方准备左转弯进入三道农场路口时,镇委书记成林见状便立即踩刹车。但由于小轿车车速过快,刹车已经来不久,结果奥迪小轿车撞上该农用三轮车的尾部。
2007年12月13日,保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成林驾车没有安全车速,与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当负主要责任;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吉×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行车,应当负事故次要责任。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成林担责80%,吉×文担责20%。
镇委书记上诉索要修车费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吉×文被紧急送往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其伤情为:脑振荡、头皮裂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吉×文在该院住院10天,共花去医疗费4393.15元,镇党委书记成林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吉×文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被损坏,在当地一家维修店花去了1800多元维修。加上自己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没有着落,事后,吉×文将奥迪小轿车驾驶人成林、车辆拥有人湖南省×昌铝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保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成林赔付被告吉×文3940.42元相关费用,被告湖南省×昌铝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宣判后,被告成林不服该判决,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成林认为,原告应当退给他5099.21元,这些钱是奥迪车的部分修理费和拖车费。
镇委书记终审败诉
原被告成林在上诉中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他驾驶的奥迪小轿车也受损,后车辆修理费花去3万多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方应该承担其中的20%的责任。
成林称,该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为36623.67元(包括奥迪小轿车修理费和拖车费),按他占80%费用,应承担29298.94元。按照相关计算,被上诉人吉×文应当再支付5099.21元给他。上诉人成林认为,奥迪小轿车受损后,应当纳入本次事故赔偿中,上诉人多支付的款项冲抵赔偿金,而原审法院只计算吉×文的农用三轮车的损失,没有计算上诉人的小轿车损失。
而吉×文代理人梁其恒则表示,上诉人成林作为国家干部,驾驶他人豪华小轿车撞伤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其后果影响恶劣,其让三轮车驾驶人“倒找钱修小轿车”的赔偿计算方式缺乏依据。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等车辆损失问题,属于另一诉讼请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一审也未作处理,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上诉人要求其中的2700元医疗费折抵,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出院时,上诉人负责医疗费结算仅补缴不足部分而已。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镇委书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打了三年的官司以镇委书记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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