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29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三部法规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据了解,三部法规均于1994年1月1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正。三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当时开发区刚刚进步的情况下,对规范开发区的劳动管理、土地管理和企业登记行为,推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记者俞刚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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