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报酬费用 该如何计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该公司墙上,贴有不同物品招领时应交的不同金额。王臣说,这是参考外地同类公司而制定。
对此,侯强称,收费虽不违背《物权法》有关原则,但如何计算保存、找人的成本,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失主领失物时,若不给报酬,王臣说遇到类似状况会报警处理,而警方也以协调来解决争议。
找不到失主的物品咋处理
王臣说,对找不到失主的物品,在公司拿到手一个半月后,将退还给捡到这些东西的保洁工人或公交工作人员,或者交给警方或媒体。
对此,《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但并未详细说明该由哪个部门收纳这些失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称,杭州等地也存在类似机构,且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事实上,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地带。”肖燕强调。
同 行 归还失物不收钱失主感谢不拒绝
记者在网上搜索“失物招领”四个字后,发现西安市有一个专门发布寻物启事和失物招领的网站,主要是寻找证件、钥匙等物品,还有寻找宠物的信息。不少信息发布者承诺将给予拾物人一定的报酬。但在“失物招领”信息栏中,发布信息的人都未写出应付多少报酬。
“失物招领”谨防被小偷利用
该网站负责人“老班长”说,在网站发布信息并不收取费用,若失主要拿回失物时,是否给拾到者付报酬,“那需要两方协商,网站并不参与,也不代收”,“老班长”解释。他还提醒,即使付报酬也要见到物品后再给,“小心受骗”。
而对于专业“失物招领公司”收费才能归还失物的做法,“老班长”第一反应是:不应该。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为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所不容,更带来一定社会问题。“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老班长”分析,小偷偷了钱后,再把东西给“失物招领公司”,“岂不是又一次犯罪?”
“老班长”坦言,要是长期从事免费的失物招领确实累人,“首先要有发布的网站平台,这就需要费用”,“老班长”说,还有电话费、车费、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等。
因此,“老班长”的原则是:归还失物不主动收钱,但失主感谢,“我也不拒绝,后者不违背道德底线”。
建议公益机构从事失物招领
如何才能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老班长”建议,还应由政府介入或用公益基金成立专门的单位,或由一些社会上的公益组织给予资金扶持,“让企业把保存、寻找失物的成本保住,然后免费归还给失主”。
史龙杰也表示,他们将来也要做一个网络平台。“靠现在挨个找人的办法,显然是不行的”。
工商部门 头一次听说“失物招领公司”
据“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王臣介绍,该公司已递交申请,但尚未获得工商执照,而是“在办理中”。对此,西安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张旭表示,要注册一个以“有偿失物招领”为经营业务的公司,还是第一次听说。
张旭说,工商局此前并未审批过此类公司,“这就是把拾金不昧变成经营行为”,他说,不论是在许可经营事项还是在国民经济行列中的一般经营事项中,“都没有有偿失物招领这一业务”。是否能在工商局注册成功,张旭并未给予肯定的答案。
市民观点 有偿招领该不该市民看法不一致
捡到他人物品时,拾金不昧还是有偿归还?当事者杨女士强烈反对有偿归还失物的行为,“这是道德的沦丧,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亵渎”。她强调,此事在同事中也引起讨论,绝大多数人支持她的观点。
也有市民表示,失主应付一定报酬,毕竟找失主、保管失物都需要成本,“虽有道德,但人的本性是理性自利的,或许一定的物质刺激,能更好地帮助失物回归失主,对失主反而有利”,市民刘辉说。据了解,国外有类似行业,被称为“报失业”,且均有立法支持。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至20%的酬金。
而国内南京、兰州等城市也成立了同类公司,南京、上海等地公司获得了工商执照,但兰州那家公司最终因执照问题,变成家政公司,找失物成了无偿的副业。实习记者武敦煌本报记者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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