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耀 记者 付亚娟)10月13日,省政府召开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提交的“关于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标准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记者获悉,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审议通过后,从10月1日起,城市低保将在今年一月一日提高标准1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30元。最高达360元,最低290元,平均305元;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年1196元调整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现金部分由每人每年190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近年来,我省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一系列社会救助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今年将为87万城市低保人员、230.5万农村低保人员和142653名农村五保对象投入社会救助资金达到47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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