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第一案被告人
几经诉讼最终判无罪
时间追溯到1986年,也是在陕西汉中,发生了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实施安乐死的是汉中市传染病医院的医生蒲连升。
1986年,一名身患绝症的病人夏素文住进了汉中市传染病医院。病人发病后,呻吟不止,惊叫不安,坐卧不宁,痛苦不堪。儿女不忍母亲这样受苦,跪下求当时的负责医生蒲连升:“叫我妈早点儿走吧!”
蒲连升在处方上写下“家属要求安乐死”之后,为病人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
次日凌晨5点,护士找到蒲连升说:“病人不行了。”
夏素文死亡时间为凌晨5点,从注射药物到死亡经历了19个小时。
蒲连升没有想到,3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他。在看守所的492天里,蒲连升一直觉得自己很冤枉:“我作为一个医生,在我医生范围之内,尽我医生的职责,减轻病人的痛苦,何罪之有。”
1991年,汉中市人民法院宣判蒲连升无罪。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起抗诉。一年之后,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游走法律道德边缘
能否合法尚需时日
事实上,即使是今天,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安乐死是否合法仍然备受争议。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上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自然死亡法》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到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须经父母同意方可。这一规定使得荷兰如今每年大约有2.5万人以安乐死的方式离世。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倒。
正是因为安乐死本身就游走于道德与法理的边缘,所以关于安乐死的话题一直持续,却一直没有定论。尤其在中国,亲情、文化、伦理、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是看着亲人在痛苦中延续生命,还是随他意愿用外力助其结束生命?
2007年,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8岁女孩李燕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申请安乐死立法议案(草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她希望能够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并将自己的器官捐助给那些有需要的人。
似乎生命这样的延续,在她看来才更有意义,她曾对媒体这样说道:“我希望能够有尊严地活着,如果不能,我宁愿死去。”
在某网站一个关于安乐死的调查中,71.9%的网友表示,如果患绝症,会选择安乐死。
但与此同时,反对者的声音同样值得重视: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冲击现有的伦理道德?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它所涵盖的法理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样显得十分棘手。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延续着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则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不构成杀人罪。
有专家指出多重问题:一旦安乐死变得合法,怎么防止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事故等问题?实施过程中如何能做到合法,并保证有多重相互监督制约?为此,安乐死需要一整套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
对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称,以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执法的现状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并不成熟,“或许在满足一小部分人希望实施安乐死的意愿之外,会有更多的人拿着法律,行杀人之实”。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罗冀兰表示,与其呼吁安乐死合法化,不如给予病人更多的临终关怀。全国每年有700多万人因病痛离世,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临终关怀,“医院做好普及关怀,或许比安乐死更能安慰病人及家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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