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遇难学生张赛的母亲流着眼泪说,希望判决能告慰孩子在天之灵本组照片由本报记者宁峰摄
听取判决时,王双娃面无表情,妻子痛哭起来
宣判后,王双娃坐在监管室内,等候被民警押回看守所 本报记者宁峰摄
【高清组图:庭审现场】
■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妻子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赔偿
■两家保险公司共赔偿5个受害家庭经济损失33万余元
■王双娃赔偿20万余元,妻子、儿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反应
■王双娃当庭表示要上诉
■王小娟和王哲不上诉
■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不上诉
控辩双方六大焦点
判死刑是因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撞死人为啥判死刑?
王双娃: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把一个行为过程分解为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而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罪。
控方:王双娃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有放任致死致伤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据此,当庭出示了大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首情节为何没认定?
王双娃:自己有自首情节。
控方:王双娃虽系主动投案,但从归案到庭审,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法院认定:虽在家人的规劝下投案,但投案后,王双娃并没有真诚悔罪,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认罪态度不好。王双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
有没有人逼王双娃停车?
王双娃:没有人数次超越逼停车,王哲也没有提醒有人让停车。
控方:面包车司机、小车司机岳治国及王哲本人与王双娃的供述不同,清楚地证明两名司机数次超车想逼停王双娃车的事实,现场遗留的车轮“S”形轨迹客观印证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定:王双娃否认有人数次超越逼其停车,否认王哲提醒他有人让停车,认罪态度不好。
妻子窝藏罪怎么认定?
王小娟: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窝藏罪。
控方:王小娟给王双娃提供资金出逃时,只知道撞了学生,对具体案情并不清楚,在得知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后,没有再提供资金,并规劝王双娃自首。
法院认定:王小娟在得知王双娃肇事且决意出逃时,主动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其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但窝藏犯罪情节一般,且有规劝王双娃投案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儿子是否毁灭证据?
王哲:辩护人提出没有毁灭证据的实行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重,行为上不构成犯罪。
控方:王哲明知王双娃肇事后逃逸,仍帮助查看车体,当发现车上有人体组织后,即给王双娃提供卫生纸,擦拭血迹,其查看车体并提供卫生纸的行为就是帮助毁灭证据的具体实行行为。
法院认定:王哲在明知其父肇事后,仍帮助王双娃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但王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保险公司责任咋认定?
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与王双娃之间不是挂靠关系,而是服务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控方: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足以证明陕AC3299肇事车对外是以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营运的,而且鑫成公司从陕AC3299肇事车收取车辆服务费,获得收益。因此,鑫成公司不能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抗第三人。
法院认定: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营运车主和受益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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