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榆林讯(通讯员 胡世君) 伙同他人入室盗走购物卡,在西安消费时被抓。11月19日,定边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
今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李某同李某某(在逃)翻入定边县西环路一公司附院内,盗得人民币160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西安“世
纪金花”购物卡五张(卡内余额共10000元,案发后失主挂失)、西安“中大国际”购物卡一张(卡内余额11870元)。今年7月25日,李某持卡在西安世纪金花钟楼店消费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盗“中大国际”的购物卡系不记名、不挂失,是能够及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该购物卡的数额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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