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建辉为首的19人涉黑团伙案本报记者 宁峰 摄
昨日上午,在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商务区北广场,西安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对杨建辉等19人团伙涉黑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判决。
判决书197页 择要宣读用时1小时
上午10时许,西安市委政法委、市打黑办、市公安局刑侦局、市检察院、市中院等全市政法战线的主要领导,均来到现场旁听宣判。广场上,站满了自发前来旁听的浐灞生态区的开发土方工程施工队代表及当地普通群众。百余民警和保安人员列队现场警戒。
10时20分,杨建辉、李斌等19人被法警依次带入法庭。两名全副武装、手持枪械的法警,站立在19名被告人两侧。19名被告人排成一列站在法庭中间。身着囚服的他们已没有了往日的威风,在众人面前,大多数被告人都低头认罪。仅杨建辉等少数几名被告人一直注视前方,貌似平静地等待法庭对他们的判决。
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建利、杨艳,与被告人杨建辉、李斌、史卫涛、李宁、员龙波、李茂朋、刘国栋、周宏等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本案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对19名被告人的判决书,长达197页、10万余字。尽管主审法官已略去次要部分进行宣读,但整个宣读判决书的过程,还是持续了约1个小时。
有自首情节 两主犯依法从轻
法院认为,杨建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对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中,均处于策划、组织、指挥或者指使他人的地位,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在案后劝李斌自首及其亲属能积极退赔敲诈的赃款30万元,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
李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依法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中,直接实施或直接指挥、组织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之一。唯其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后,杨建辉、李斌等多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另有部分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或需要考虑。 <<<<<<<<<杨建辉等19人涉黑案庭审 公诉方建议按最高刑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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