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张莉)今日起,《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高温、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霜冻、低温、冻雨、冰冻、寒潮、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条例规定,对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且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三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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