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对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广西钦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林秀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秀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被告人林秀兰,女,现年58岁,2003年3月至2008年11月任钦州市水利局副局长,2008年11月退休,副处级领导干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秀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大风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该工程日常管理、协调、工程进度量付款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承建该工程一标段的包工头邱某送的人民币共5万元,为邱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在庭审中,被告人林秀兰拒不认罪。灵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林秀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