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看到这条之后,估计稍微懂点儿法理的人当时就会凌乱在风中。有评论认为,“鼓励常回家看看”体现了立法的分寸感。但这个咱不能光从法理上论证,而应该说说怎么执行吧。看望老人算是私人事务,既然是私人事务就没有警察或者居委会大妈跟着督促,怎么进行监督呢?想要这条能够有效,就要比人民公社大锅饭还要先进的集中管理制度才能行,到时间咱们就都去看望父母,跟到时间就去人民公社食堂吃饭一样。
再说法律要想生效必须有处罚的方式,你怎么处罚不经常去看老人的孩子?拘留?罚款?听上去并不靠谱。法律的作用之一是提供一个可以预期的下场,也就是说你如果做了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后果。没有这个后果而写进法律当中,基本就等于是闹着玩了。
这事儿很多人从更为实际的角度来评述,比如现代社会当中生活节奏很快、竞争也比较激烈,往往大家都没有时间与精力去看望老人。这个当然也是原因之一,但这并不是根本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大概有两点:一点是现在的社会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与老人的观念、生活习惯的差异越来越大,而且相比原本的大家族聚居的模式来说,人口的流动性以及追求个人生活的价值观,也导致去父母那里的时间减少。
另外一个原因就要说到现代社会的进步了。原本大家族聚居或者几代同堂的住在一起,固然是因为亲情与天性,更是由于聚族而居抗风险能力就会加强,三世同堂也更是为了抚养后代与照顾老辈。在古代社会当中,这种选择是有其合理性的。而在现代社会,各种专业组织已经大部分地代替了原本三世同堂所要相互之间的帮助作用,就拿烧火这件事来说吧,煤气管道已经代替了必须去砍柴或者买柴禾的日子,老人的生活成本并不因为儿孙在身前就能降低。这也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不同,这种不同也带来了价值观的不同。
所以,去老人那里逐渐减少这件事并没有那么简单,也不会因为一条无效的法律规定就有所改善。有句名言是这样说的:所有问题都有一个简单的答案,这个答案往往是错的。
那么,为什么这种明知道无效的法条会出现在一部看上去很正经的法律当中?这是因为法律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观,而咱这里这几年拼命要从传统当中寻找自信,并且特别急于表达对曾经被打倒的传统文化重新的垂青,自然也就出了这种近似荒唐的条款了。(五岳散人 知名网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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