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段昊书
本报讯第一次收3万元,第二次收10万元,第三次收20万元,第四次收50万元……巩义市原房管局局长刘体献,就这样一步步把自己推到犯罪边缘。刘体献利用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建设,先后收受建筑商98万元。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刘体献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体献自2002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去年11月9日,刘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逮捕。去年11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经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2月,刘体献负责组织建设巩义市陇海花园和滨河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98万元,为他人在承包工程方面谋取利益。
此外,刘体献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主动配合组织查清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并主动上缴了100.2万元贿赂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体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部门指控罪名成立。而由于刘体献主动交代罪行、主动退出贿赂款,其行为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刘体献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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