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意见稿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了规范管理,意见稿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另外,意见稿还指出,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据悉,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参与方式
1.登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 子 邮 件 发 至 :lifachu@mohrss.gov.cn
传真发至:010—84233796
3.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