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讯(记者 陈新 通讯员 李少昆)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建(化名)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物被莲湖检察院依法批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以后,全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扒窃犯罪案件。
5月23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建由莲湖区劳动路窜上西行的12路公共汽车,当车行至土门时,李建扒窃乘客韩某背包内LG牌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75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5月26日,莲湖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建以涉嫌盗窃罪予以批准逮捕。
《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新刑法修正案规定,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修改前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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