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辩焦点
死
公诉机关:
“手段残忍,丧心病狂,建议判处极刑”
案发后,吴波父母亲对其申请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为无精神病。
公诉人认为,吴波先是用围巾将小琳勒死,其作案手段极端残忍。在小琳被勒死之后还不解恨,拿出折叠刀来向小琳的胸、腹、大腿等处连捅21刀。为了杀死小琳,吴波竟然用了两种方式,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加之又把作案地点选择在大学校园里,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卑劣行径令人发指。因此,请求法庭判处吴波极刑,不能适用缓刑。
不死
被告律师:
“作案时喝了酒,认罪态度好,希望给他重新做人机会”
吴波父母聘请的辩护律师在作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死者亲属表示同情,同时认为吴波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死者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但鉴于吴波年青无知,涉世不深,他在作案时喝了酒;没有前科,是一个各方面表现都不错的年轻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原则,由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给吴波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不要判处其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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