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7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共7章46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戒毒条例》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
条例详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主动戒毒不予处罚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考虑到自愿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存在较大区别,依照禁毒法的原则规定,条例专设一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
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二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
街道将配专职戒毒人员
问:条例对社区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条例依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在总结各地社区戒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
四是细化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
五是规定(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组织戒毒者劳动付报酬
问:条例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毒法规定的社区康复措施的适用对象。二是明确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对象。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三是根据戒毒康复场所集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特点,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泄戒毒者信息可追刑责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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