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头条回顾 联系方式:029-86519800 华商网官方微博
新闻首页 陕 西 调查·策划 国 内 时 评 社 会 国 际 图 片 网 事 娱 乐 体 育 人事任免 世园会 问道楼观
热点:皮革废料变胶囊 西安墓园 西安城墙假货之争 中华儒商诈捐 《泰坦尼克》热映 31届香港电影金像奖 柏树林古建筑失火 渣土车撞出租车  
华商网 > 新闻 > 华商评论
婚姻法新解释争论,多少功利作祟?
http://news.hsw.cn    来源: 人民网—光明日报  2011-08-22 14:21
华商彩信手机报,精彩资讯早知道!移动用户发‘HSB’到 10658000定制,3元/月!
 
推 荐
美女花费重金上间谍学校
美女花费重金上间谍学校
郭美美到派出所报案
郭美美到派出所报案
·殡仪馆挂大红海报引反感 民众呛“庆祝什么”
·19岁女孩当街裸奔喊救命 因高考165分心理崩溃
·乖乖女变身赌场大亨 两年时间豪赌挥霍700多万元
·男子嫖娼不满“小姐服务” 店主前来调解被刺死
·恶父多次开水烫七岁女 致其全身皮肤松脱(组图)
·北大教授与高中生邂逅当晚开房 两年后指对方敲诈
 

  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热议,还在持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这样一些规定引起广泛争论。并没有逾越《婚姻法》本来法律精神的新司法解释,竟引来如此多对离婚后个人利益的担忧,不禁让人遗憾。不知这些所谓有危机感的准新人或者已婚者可否想过,结婚的最终目的从来就不是为了离婚,或者说为了离婚后分得多少财产。

  事实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之前的《婚姻法》作出什么颠覆性的解释。按《婚姻法》本来的法律精神,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父母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婚前一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是现在相当普遍的情况。在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这种情形,要么是基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属于谁,然后给另一方适当补偿;要么是看首付比例和还贷年限,对房产进行分割。新司法解释,是对以前的案例判决进行总结后给出的指导,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规定之后,也有给共同还贷方以适当补偿的条款。

  如此看来,所谓偏向强势或忽视农村群体利益的担忧就更是个伪问题。要知道,在没有面对具体案例时,法律本身规范的对象,从整体上说本就不存在强势、弱势之分,且《婚姻法》及其解释对房产的归属认定,不过是基于物权法的本来精神。谁能说有房或者付得起首付就一定强势?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付了房产首付,这能说是婚姻关系中的强势一方吗?中国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法官在具体案例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在相对统一的指导精神下,充分考虑了特例,让法官的判决更容易找到依据,也让婚姻双方的权益都有了保障。

  说到底,有危机感的人,觉得婚姻不可预测的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就有同样的危机和不可预测感。而真正对婚姻有正确认识和态度的人,真正把婚姻理解为两个人的互相忠诚和扶助,并愿意和对方一起走下去的人,由始至终就没有因《婚姻法》和新司法解释而有过什么困扰。毕竟,不以房产和离婚为目的的婚姻,心里对对方的付出和财产早有一杆秤,又有谁会去关注法律对这些问题表述上的差异?

  不论有没有新司法解释,《婚姻法》本身的精神旨在避免让财产捆绑婚姻,旨在推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因新司法解释而起的解读也好,争论也罢,无非是从不同方面印证了当前婚姻观的扭曲确实成了一个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但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新司法解释就能奏效的。毕竟,婚姻本身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而非简单的法律问题,只有先摆正了自己的态度,才能谈法律的利弊。(郭钦)

编辑:李晨
分享到微博:
 
 
  相关新闻
 
 
版权申明
一、原创内容页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音视频)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备注:华商网独家原创,转载请联系029-86519800 (详见华商网申明
二、华商网提供上传空间、链接及论坛/博客/评论等服务页面的免责申明
① 所有图片、音视频标明来源,有作者姓名要详细标注
② 华商网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修改或编辑。当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向华商网发出权利通知,华商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详见华商网申明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