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法谚耳熟能详。不过,法律并非天生,而是不断针对社会发展和违法犯罪的不断演变,经由立法机关在集纳广大民智后,形成的契合当时社会和法治共识的制度产物。
人所共知,因为任何制度都难免有滞后性,都带有“阶段性”印迹。法律制度当然也难以例外,哪怕是作为基准的上位法,乃至一国之根本大法,诸如刑法、宪法等,都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不断修订完善,以契合时代和社会的最新需求。那么,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自然更是如此了。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曾有过一次大规模修订,现在它又迎来了15年后的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及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等条文。
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全程参与了此次修订,据悉,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这也是情理之中的,毕竟在刑诉法两次大修之间的这15年,是中国经济社会深刻转型的巨变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在法律上都应该有所体现。
而从此次被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的四大修订亮点看,刑诉法正在以更大的开放与文明的姿态同世界接轨。长期以来被诟病的某些 “制度性痼疾”,比如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刑讯逼供等等,近年都得到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从立法以及司法操作实务层面都进行了积极回应。
比如,1996年刑诉法大修之际,届时中国业已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可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在那次修订中直接体现。以致近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透出的“疑罪从有”,审讯逼供等“魔鬼细节”,频频闪现。鉴于此,“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双规”,强调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以推动司法界在废除刑讯逼供、坚持“无罪推定”、保证疑犯“沉默权”等方面,尽快达成共识,修复某些个案造成的司法威信受损。
而这次,又进一步以“禁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等极具亮点的条文,强化了这一共识。“禁自证其罪”是保证被告人的“沉默权”,而“近亲可拒作证”则上续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外接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中的亲属拒证权。这是对法律理性和家庭伦理、社会伦常、人文色彩的兼顾。如果家庭亲情这一基本伦理细胞都不能保全,那么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的长治久安也必是镜花水月。
“确保辩护权落实”则是对以往控辩失衡状况的一个纠偏。而“可用监听手段”这一条,自然也符合国际惯例,只是我们在监控窃听时,必须注意好监控犯罪和保护隐私的度。这里可参照外国经验,对监控范围、期限、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监控资料的使用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专门立法,不能让被监控者的法律救济处于模糊空白的尴尬境地。这是刑诉法修订需要特别重视的一点。
另外,也有法律学者担心近些年法律界、媒体乃至舆论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关注大过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关切。有些矫枉过正,比如很多刑事案件乃至影响性诉讼中,被害人最终并未得到足够的救济和补偿。国家补偿与刑诉法如何衔接,让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关注,也是刑诉法修订必须承载的一个命题。只有上述细节都在修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刑诉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所承载的法治正义才能不留死角普照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