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这几日,税收成为舆论热点:先有南京市地税局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被指“趁火打劫”;后有北京市地税局表示,对于企业所发的中秋福利月饼,应按市值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是一位资深财税专家对于本报昨日刊发的专栏文章《税收的创世纪》的再思考。
房子、食品都关乎民生,在当今民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情况下,这触发了他们的“税痛”,因之发出抱怨和批评声,实属正常。
笔者因为从事税收工作几十年,也被问到对此事的看法,我感到,这要分两方面谈,一是征税该不该,二是税法对不对。前者属于事实判断,亦即执法是否有据的问题,后者属于价值判断,亦即法律、法规是否合理的问题。
先说该不该。我认为,无论是所谓“加名税”还是“月饼税”,就所述事实看,都属于现行税法规定的征税行为。前者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后者依据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可见,南京和北京地税部门的执法行为都属于法律赋予的职责。反之,若他们不予征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何以正常的执法行为会遭到如此反弹呢?有两个原因导致公众被引入到误区。一是不实的、夸张的描述,导致公众惊惶和愤慨,如“加名税”将产权转移行为描述成仅仅在产权证上添个名字就要征税,混淆了两种不同行为的性质。“月饼税”亦是如此,将单位发放的月饼等实物合并到工资、薪金总额中,如超出免征额就要征税,表述为似乎不分青红皂白都要征税,自然招致反感。凡有税收常识的人都知道,月饼作为商品一直属于征税范围(增值税),中秋节之际又冒出个“月饼税”,难道政府要“一个萝卜两头切”?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存在着偷逃税或避税的故意。将一些薪金以实物的形式发放,就是逃避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一种并不新鲜的方式。问题是由于以福利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在“月饼”身上蕴含的民俗和感情,很容易形成老板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将矛头一致指向执法的税务部门,容我再举一个例子,可能公众就会知道对此种行为熟视无睹的有害性了。某老板属于高收入者,但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却往往征不上几个税,原因是他将个人的收入都打入公司的公车、招待等消费之中去了,须知,社会上的多少违法行为都是打着类似旗帜逃遁的。
二是不了解税务部门的执法程序,将征税看做随意征收。这里以“加名税”为例说明。变换产权所有人要征收契税,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无须请示,但有关报道表述的却是执行人员按照一个电话请示答复就轻率执行。我认为,执行人请示上级,还是说明了他的谨慎。另外,还需强调的是契税属于地方税,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征或不征,这也正是国家税务总局虽表明“房产证加名税暂不全国推行”,但对地方政府已经实施的行为却不加评论的原因。
现在再说对不对,也即价值判断的问题。我认为,关于此,民众尽可畅所欲言,表达意见。因为税法归根结底是为了增进每个国人的福利,其优化有待于民众的广泛参与。个人认为,对意在避税的发放实物行为应该合并征税;但对关乎民生基本衣、食、住、医、教、行等商品和服务应该考虑在增值税、营业税改革时予以减税或免税。对变换或增加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考虑此次集中出现的具体原因,应该暂缓征收,审慎调研论证后再行决定。当然,按现行法律规定,权限在地方,但税总完全是可以提出意见的。(作者系《税收与社会》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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