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已正式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如无意外,近日即可出台。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城管11项执法职能,对相关执法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的界定。辱骂、殴打当事人以及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等行为,将被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自北京市宣武区1997年成立国内最早的城管机构以来,迄今已14载。这个机构是改革的产物,最初由几个部门联合执法进行城市管理的现象——— 所谓“七八个大盖帽,围住一个小草帽”,变成了“一个大盖帽,围住七八个小草帽”:多重执法的问题倒是解决了,但这个大盖帽管得实在越来越多了。
以北京市城管为例,最初成立时只有5项职能,后来增加到13大类300多项,权力的膨胀速度非常惊人。基本上,“城市管理”已经变成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所谓“普城之内,莫非我管”。管得太多,而且缺乏清晰的边界限定,就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此次深圳市的条例草案明确,纳入城管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是将一个笼头套在脱缰的城管权力之上,相信对改善城管执法现状会有裨益。
当然,城管之所以广受诟病,问题还不仅在管得太多,而更多是因其具体执法方式。他们风卷残云般的办事作风,的确起到让对手落花流水的绩效,但总让围观者脊背上顿生寒意。常常,他们不出示任何手续,就可以将这些影响市容和妨碍城市秩序者的物品“劫掠”一空。后来,出过几桩小贩拔刀杀人的个案,更凸显出城市管理的悲剧色彩。
其实,站在城管执法者的角度,他们亦有苦衷,因其职责宽泛不清,因此被不断附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尽是些费力不讨好的工作,而领导们又希望他们能速战速决,让讨生计的引车卖浆者不至于影响这个城市光鲜亮丽的形象与秩序。他们没有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权力,因此在面对小贩的反抗时,执法就变成滥用权力实施暴力,似乎不如此,就无法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造成这种局面,有社会大背景因素。譬如中国人口众多,弱势群体比例过大,他们需要谋生;而政府部门在市场规划时又存在盲点。事实上,社区居民也需要一定程度的流动摊贩存在。相关部门有职责维持城市秩序,但如果在流动摊贩对城市秩序未构成挑战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仅因“影响市容”而将其取缔,实有检讨空间。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仅是城管工作的一端,但却是目下城市管理困局的缩影。对城管而言,限缩其执法职能外,进一步严格要求执法程序显得更为重要。从深圳城管执法条例草案看,对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三重程序限定,亦非常严格,如能贯彻执行,善莫大焉。要真正改变城管违法执法现状,需去除城管暴力执法的激励机制,而这有待于政府改变整齐划一和市容至上的城市管理思路,非如此,不能将城管从恶名中救拔,也不能令弱势的街头小贩生活舒展。(韩福东 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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